“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是营造良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行为,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共十一章七十八条,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南》对质疑提出、质疑受理、质疑处理、质疑答复、投诉提起、投诉受理、投诉调查、投诉处理决定、相关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强调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财政部门等各方主体责任。
将质疑答复和配合投诉处理纳入内控制度
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指南》明确采购人是质疑答复的主体责任人。采购人要将质疑答复和配合投诉处理纳入内控制度,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岗位与质疑答复岗位要相分离,逐步形成接收受理、办理和决策岗位既不相容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指南》要求供应商应当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对应当由供应商承担举证责任的质疑和投诉事项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指南》明确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以邮寄凭证或签收证明为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明确可以提出质疑的十一项具体事项
《指南》还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细化。例如,在“质疑提出”章节,《指南》明确了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的十一项具体事项,包括: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违反相关规定的;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违反相关规定的等。
在“质疑受理”章节,《指南》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函进行审查后出现三种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供应商,包括: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所质疑事项均为采购文件以外的事项;供应商提交质疑的时间已超过规定期限(质疑函通过邮寄送达的,按交邮时间计算)。
在“质疑处理”章节,《指南》强调,质疑事项调查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禁止泄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的有关情况,依法已公布的除外;尚未公告的中标(成交)结果;供应商的报价明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商业秘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存在七种情形之一应当要求投诉人补正
在“投诉受理”章节,《指南》明确审查投诉书后,财政部门发现存在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投诉人补正,包括: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未被列为被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或者投诉请求不清晰的;缺少事实依据的;缺少法律依据的;缺少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未按相关规定签字、盖章的;未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的。
在“投诉调查”章节,《指南》明确了投诉调查的四种方式,包括:向相关当事人、单位发函调查;现场调查取证;组织质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专家或者第三方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论证等方式调查取证。
在“相关责任”章节,《指南》强调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建立相关内控制度、未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的,可以在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合同备案环节等方面加强日常监管,同时,开展“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的,由财政部门依法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并按照职责分工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